为纪念建党95周年,树立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榜样,自治区党委决定,“七一”前表彰一批民族团结进步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现将表彰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及推荐数量
拟表彰200名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优秀共产党员、50个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推荐表彰对象的基本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伟大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各族人民,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政治立场坚定,敢于发声亮剑,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斗争,平常时期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业绩突出。带头加强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我做起,带动家人、身边人大办民族团结的好事实事,推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看齐,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切实履行党建责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常态化、长效化,有效实现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同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作坚决斗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敢于担当,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各族党员群众在民族团结、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扶贫攻坚、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真抓实干,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勤政廉政,赢得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表彰对象原则上从中组部、自治区党委未表彰过的新典型中产生。注意兼顾不同地区、层面、行业、民族、性别等。一般要受到地州市和行业部门的表彰奖励。厅级干部一般不作为表彰对象。
推荐对象事迹材料采用通讯体裁,字数不少于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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