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连锁加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30 21:47:4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1004次 字号:增大 减小
  

****章 总 则

****条 加盟宗旨

根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及“十一

五”规划的要求,为做大、做强京烟零售连锁公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连锁规模效应,与零售客户共同发掘市场潜力,拓宽销售渠道,建立长远利益伙伴关系。特在零售连锁公司的统一管理下、以连锁加盟的形式吸收合法经营的有条件的零售户加盟,从而发挥连锁经营的整体优势,培育卷烟新品牌,宣传烟草专卖法,增强市场竞争力,当好终端排头兵,为全市零售户树立规范经营的良好榜样,最终让加盟店真正成为老百姓,消费者的放心店。本着高标准、高质量、合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盟原则

加盟店由京烟零售公司统一管理、自主经营,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顾客至上、信誉****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加 盟

第三条 加盟管理标准

零售连锁公司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加盟店进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逐步建立并完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 加盟条件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两年内无任何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能主动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管理,并在社会上有较好的诚信经营信誉。

2.必须是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3.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店面宽敞明亮整洁,整体装饰情况良好;且年卷烟经营收入在180万元以上,或月均卷烟销售数量在40件左右,卷烟销售额应占该店销售总额的70%以上。

    4.经营地点处于市区、县内主要街道、商业区、住宅区,自然环境良好,且符合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烟草零售经营的合理布局要求。

5.店内外需具备一定数量的广告载体和可供开发的广告空间,如灯箱、品牌展示柜或背景墙等。

第五条 加盟义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管理

2.按时缴纳加盟费用。

3.保证模范执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卷烟零售参考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加盟流程

1.填写《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申请表》,承诺守法,规范经营。同时提供原经营场所店头实景照片一张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2.由区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在依法经营上把关(必须有区县烟草专卖局局长签字并加盖局(公司)公章)。

①首先由所属区县局专卖科查证该店在一完整经营周期内有无违规行为专卖科长签名。

②由业务科对该店经营情况核查是否达到要求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由业务科长签名。

③由区县局(公司)局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到申请店实地考察核实后,由京烟零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4.审核通过的加盟店与京烟零售公司签署《北京京烟

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协议书》及《自律明示承诺书》,交纳加盟费和保证金,由市场拓展部提供给加盟店门头小样,填写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店门头标识声明,门头由加盟店自己负责报批和制作安装。

5.汇总所有加盟店相关材料报市局(公司)专卖处备案。

第七条 加盟费用

1.加盟费:每年收取加盟费按加盟时间不同(以2010年7月15日为界)分为贰万元和叁万元两档;

2.加盟保证金:旧加盟店收取保证金贰万元保证金(以

2010年7月15日为界),新加盟店收取保证金叁万元整;

3.新加盟的加盟店与京烟零售连锁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之日交付下一年度加盟费,同时交纳加盟保证金。协议期限为一年期,协议期满,如双方协商需要续签加盟协议的,保证金继续留用,续签协议同时交纳下一年度加盟费;如乙方提出退盟,其协议期内无违规行为,则退还其全额保证金。

 

第三章 加盟店经营管理

第八条 加盟店整体形象要求

1.加盟方以中国烟草“京烟零售连锁公司”(加盟店)

xx号标牌为统一门头标识,连锁公司负责向加盟店提供门头标识设计小样,加盟方须严格按照门头小样进行制作并接受连锁公司的监督检查。门头的审批由加盟方报当地市政管委审批核准,制作安装费用由加盟方支付。

2.加盟方无偿使用连锁公司提供的商号、商标。商号、商标只限于在本店范围内使用,不得在经营活动场所以外使用,不得擅自接受第三者及其他广告机构增设的广告业务和促销活动。

3.加盟方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货架、商品、地面清洁,灯光明亮,商品陈列一价一签,保持****展示面,日常经营做到文明经商、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加盟店的形象。

4.加盟方要在京烟连锁公司统一经营指导下,形成以经营卷烟、雪茄烟为主,酒、茶、烟具为辅的经营业态。

第九条 货源及价格管理

1.加盟店经营卷烟由物流中心或区县烟草公司接力配

送科统一配货。酒类商品(高档酒)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由零售连锁公司统一配送,零售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参考价。

2.加盟店卷烟零售价格须按照北京市烟草公司发布的卷烟零售参考价作为基础,加盟方可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上浮卷烟零售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低价销售卷烟。

第十条 业务指导咨询

  连锁公司将定期对所有加盟店提供经营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加盟店经营人员进行相关业务法规等培训(包括外出参观学习,费用自负)。北京境内培训费用由连锁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

   加盟店应按公司要求向公司传递卷烟及多种经营进、销、

存报表,有条件的加盟店销售终端应与公司联网。加盟店如有事项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保留其加盟店资格,对变更事项填写加盟店资料变更表报市局专卖处和区(县)公司专卖科备案。

第十二条 专销结合

加盟店日常管理由京烟零售公司派专人负责,公司不定期进行考核并按“专销结合”的形式,由各区县局(公司)专卖、业务部门和京烟零售公司主管部门对加盟店遵纪守法的规范度,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监督,填写加盟店询查表(附录J)协议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给予终止本协议的处罚:

(1)擅自从第三方购进卷烟。

(2)低于统一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

(3)擅自接受第三方卷烟宣传和促销活动。

(4)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严重影响连锁加盟店商誉的。

(5)擅自涂改或克隆京烟零售连锁门头标识。

(6)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

加盟店如有退盟须提出申请并填写加盟店退盟审批表,同时摘除带有中国烟草“京烟零售连锁公司”(加盟店)xx号标牌为统一门头标识经后,京烟零售连锁公司审批同意后终止其加盟协议,由京烟零售公司填写加盟店退盟备案表报市局专门处和区(县)公司专卖科备案。

 

第四章 促销、广告管理

第十三条 促销活动

1.加盟店在连锁公司协调下,根据所在区县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名优卷烟的促销活动,具体促销时间、价格、促销品配发、奖品等事项由所在区县公司安排。

2.加盟店店内的卷烟广告宣传业务,由连锁公司统一安排,加盟方不得独自承揽卷烟广告宣传业务。(原签订的合同继续保留,到期不再续签)。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加盟方应具有商业保密的义务(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加盟方从连锁公司获取的公司经济运行方式、商品促销方式、价格及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均不能泄露他人,否则加盟方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泄露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程度,连锁公司将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 协议约束

第十五条  双方协议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加盟方不得享有加盟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得以各种方式仿造、克隆京烟连锁公司门头标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未经连锁公司同意,加盟方不得将协议转让给他人,不得以连锁等形式组建或联营与加盟店相同、类似的超市及商店等经营性部门。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加盟方的经营活动,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盟店在防盗防抢、防霉变、放火及户外门头安装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由加盟方自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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